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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新政
发布时间:2009-06-12 阅读次数:2425

进一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

 

(据浙江日报6月11日报道)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6月10日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行、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定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截至目前,全省共审核7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正式开业营运的有65家。截至今年4月末,已累计发放贷款192.1亿元,户均贷款94.54万元。但试点进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定位不够明晰的困惑。

  《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国家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循的一条“铁律”,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那么,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用完其现有的贷款资金额度后,如何保证资金来源?

 《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需要明确的是,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部门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

 

  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据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的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已达74.9亿元,户均贷款45.97万元。

  《意见》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试点名额:条件好的县可增设1个

  《意见》明确,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做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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