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其中申报2008年度新认定知名商号的企业,其商号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2004、2005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可在今年申报延续认定。
二、相关申报材料的说明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依据《办法》第六条3-9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说明如下:
(一)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出具近三年销售(服务)额情况的证明,县以上地税、国税部门分别出具近三年纳税情况的证明。
(二)企业除提交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情况外,还需提交地税、国税部门对该企业近四年的合法经营情况的审查意见。
(三)行业排位的相关材料。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证明,可由省级以上相应行业协会出具。
(四)商号使用时间证明。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的证明。
(五)提交材料除标明复印件外,申请书、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经济指标情况;环保、质监、安监、劳动、消协、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必须为原件。
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可提供省级以上已获荣誉证明,以供参考。
三、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注册地工商局提出申请,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协会门户网站(http://www.zj-tradename.com)下载(或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附件一)、《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附件二),并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要求县(市、区)工商局于6月30日前将受理初审的企业材料上报市局。省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住所地在杭州地区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二)各市局对企业的申请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后,填写《200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三)、《200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报汇总表》(附件四)后,以市局名义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局(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三)省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依照《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建立对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是工商部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深入贯彻“创新强省、创业富民”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积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商号使用和保护意识,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掌握好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真正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尤其要把握好申报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这一点。同时还应当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等五项条件。
(三)落实措施,依法保护知名商号。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对2007年度认定和延续认定的省知名商号要及时录入,对未经延续的2003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附件五),应在名称保护库中取消保护。各地要认真落实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联系人:阙利明、胡振华;联系电话:88383388-6032、6031
附件:1、《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2、《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
3、《200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
4、《200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报汇总表》
5、未经延续的2003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主题词:知名商号 认定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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