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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阅读次数:76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9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其中商号连续使用满4年,起始时间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注册地工商局提出申请,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zjaic.gov.cn、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协会门户网http://www.zj-tradename.com下载(或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附件一),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省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住所地在杭州地区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二)各市局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后,填写《2009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二)后,以市局名义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局(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三)省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依照《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省知名商号认定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特殊时期对我省企业特别助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支持企业争创知名商号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特别助动”。通过上门走访、服务指导、政策宣传、联手保护等方式,帮助企业争创知名商号,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掌握好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推荐企业中要把握好申报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同时还应当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等五项条件。省局对各市推荐知名商号企业的质量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落实措施,依法保护知名商号。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库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对认定的2008年度省知名商号要及时录入,对未经延续的2004、2005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附件三),应在名称保护库中取消保护。认真落实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阙利明、胡振华;联系电话:88383388-6032、6031

 

附件:1.《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2.《2009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

3.未经延续认定的2004、2005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

名单

 

 

 

 


附件1: 附件一
附件2: 附件二
附件3: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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