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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良材”之争谈商号与商标同等保护
发布时间:2009-06-19 阅读次数: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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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是眼镜行业家喻户晓的老字号,然而围绕这个老字号的纷争,几年来从未停止。两年前,来自上海的“吴良材”剑指苏州的“吴良材”,在江苏6个城市的法院分别提起了诉讼。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作出了一审判决:苏州吴良材将不能再使用“吴良材”的字号。如果这个判决生效,将意味着上海吴良材历时4年多的维权行动大获全胜,而苏州吴良材则面临失去经营多年品牌资格的尴尬处境。
上海吴良材的前身叫“澄明斋珠宝玉器号”,始创于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兼营眼镜业务。店铺传到吴良材手中后,他在1807年加挂招牌“昊良材眼镜店”,此后又改为“吴良材眼镜号”,以定配、定制眼镜为主。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上海吴良材眼镜业开始走向全国,近年来却发现其并非唯一“吴良材”眼镜商号的拥有者,他们面前最大的拦路虎就是苏州吴良材。苏州吴良材的前身叫做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9年更名为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苏州工商部门注册。苏州吴良材还将分店开到了包括南京在内的江苏绝大多数城市。
面对苏州吴良材的侵权,上海昊良材将苏州昊良材告上了江苏6个城市的法院。苏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苏州吴良材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昊良材”字样: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17万元,公开道歉。
上海吴良材与苏州吴良材的“吴良材”之争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此案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商号,也称为字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彰显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其作用类似于商标,不但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还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与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这也是商号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原因所在。商号虽然不是企业名称的全部,但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明显的财产性因素。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造成。目前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二是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如按现行商标法规定,上海吴良材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在国内具有排他性的法律后果,他人注册的商标以与其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但是,目前在国内,企业字号只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也是可以进行注册的。这也是一个时期与“吴良材”权利人毫无关系的“吴良材”字号能够在国内不少地方得以露面的根本原因。
对此.有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制度,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申请的严格审查步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行全国统一审查,实现全国联网,统一检索,避免企业名称和商号的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在企业注册申请时,明确企业商号的具体称谓,并予以备案在册。在现阶段,在对企业商号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商号权人只能针对“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业享有商号禁止权,即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同”禁止权。
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依“使用在先”的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商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商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商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此外,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也应当着力提高保护自己商号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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